如何向一人公司股东追责? 热消息
2023-03-27 18:39:16    来源: 法务网


(资料图)

通常来说,如果债权人要求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淆,“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就是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淆。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混同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物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必须载明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必须明确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那么请求权基础如何体现呢?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要求每个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比如写明。原告认为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在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其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律师为了追究速度,诉状上很容易忽视这个问题,一概而过,关于诉讼请求,基本上是没有变化的,一般会写:1、判令被告一(公司)承担责任。2、判令被告二(一人公司股东)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事实理由部分轻描淡写,自作聪明式的不愿意讲清楚案件细节,一方面可能心里真的有鬼,一方面可能是防止提前自认,让案件陷入被动。

虽然法律规定股东对于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财产混同,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机构混同等情况,需要由债权人自己进行举证,也就是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自己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资产存在混同,从而增加案件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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