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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珠江股份发布关于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3年4月11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卢梅英于2020年6月起担任珠江公司职工监事。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配偶唐盛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珠江股份”股票,其中2021年11月2日买入84,200股,成交金额25.43万元;2021年11月25日卖出84,200股,成交金额27.62万元;2022年4月27日买入76,800股,成交金额25.27万元;2022年6月1日卖出76,800股,成交金额31.33万元;2022年6月13日买入76,200股,成交金额25.76万元;2022年6月23日卖出76,200股,成交金额30.63万元;2022年7月14、15日合计买入100,000股,成交金额33.6万元;2022年10月18日卖出100,000股,成交金额32.8万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卢梅英作为珠江股份的监事,其配偶上述交易“珠江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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